日本內閣已批准「《化學物質審查及製造管理法施行令》部分修正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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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綜合規劃組
「化學物質審查及製造管理法施行令部分修正政令」已獲內閣會議決定,特此公告。
本政令係將「長鏈全氟羧酸及其鹽類」、「長鏈全氟羧酸相關物質」、「陶斯松」及「中鏈氯化石蠟(MCCP)」指定為《化學物質審查及製造管理法》(以下稱「化審法」)所規定之第一種特定化學物質※1,並指定含有該等物質時不得進口之產品等事項。
【政令修正重點】
(一)指定為第一種特定化學物質(與化審法施行令第1條相關)
將下列化學物質(以下稱「新增指定物質」)指定為第一種特定化學物質。
全氟羧酸(限碳數為9至21者,又稱 LC-PFCA。以下稱「長鏈全氟羧酸」)或其鹽類。
長鏈全氟羧酸相關物質(指具有與氟原子、氯原子及溴原子以外之原子直接鍵結之全氟烷基(限碳數為8至20者)之化合物;並經自然作用產生化學變化後,會生成長鏈全氟烷酸之化學物質。其具體物質由厚生勞動省、經濟產業省及環境省定之,但不包括全氟辛酸相關物質。)。
O,O-二乙基-O-(3,5,6-三氯-2-吡啶基)硫代磷酸酯(又稱陶斯松(chlorpyrifos))。
中鏈氯化石蠟(限碳數為14至17,且氯含量為分子量45%以上者,又稱MCCP)。
(二)指定含有第一種特定化學物質產品中之禁止進口產品(與化審法施行令第7條相關)
針對含有新增指定物質之產品,明定其中特定產品為禁止進口產品。
(三)指定含有第一種特定化學物質產品中,須符合處理等技術標準之產品(與化審法施行令原始附則第4項相關)
作為使用或處理時須遵守國家所定技術標準之產品,暫時指定含有(一)第1項及第2項物質之下列產品:滅火器、滅火器用滅火藥劑及泡沫滅火藥劑。
(四)過渡措施等:另訂定法規施行所需之過渡措施及相關配套規定。
※1 「第一種特定化學物質」係指具有難分解性、高蓄積性,且對人類或高階捕食動物具有長期毒性之化學物質。化審法對其製造及進口採許可制,原則上禁止;並規定其使用限制、政令指定產品之進口禁止等管理措施。
【後續時程】
公佈日期:2026年5月22日
生效日期:2026年5月22日(第2條第(4)款部分生效),2026年11月22日(全面實施)
新聞出處:日本厚生勞動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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