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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 1.如何取得 RoHS 認證檢測?企業本身是否需要購買檢測設備?
    要完成 RoHS 認證檢測,必須尋求檢測驗證中心,一般來說可以整機送檢,送檢的電子電機產品會拆解到最小單位 (均勻材質),若符合 RoHS 有害物質的限值,檢測驗證中心會提供合規報告。另外關於企業是否自行使用檢測設備,雖然有些設備可以簡單做測試分析,但歐盟一般是要求廠商將材料或成品送到「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驗證。
  • 2.第三方檢測機構產出的測試報告是否長期有效?例如歐盟 RoHS 規範的效期為多久?通常多久要更新合規文件?
    若產品的製作流程及使用材料均不變,則報告持續有效。但以下幾種情境則報告需要更新:客戶要求定期更新測試報告、產品材料供應來源有異動、生產流程變更等等。
  • 3.要如何確認廠商提交的報告是否符合最新規範?
    若不確定廠商提供的檢測報告是否合格,仍可把產品再次拿去第三方檢測單位驗證。當然也可將廠商提供的報告,以人工手動的方式,逐一核對物料含有之受管制有害物質,是否有超過限值。另外一種比較有效率的方式,則是透過如 ezGPM.NET 的綠色供應鏈管理平台,直接請廠商將報告匯入系統,平台系統會自動審核是否合規過關,並隨即產生可用之報表格式。
  • 4.如果產品在歐盟國家製造生產,但是在非歐盟國家販售,這樣需要遵守 RoHS 法規嗎?
    歐盟是 RoHS 的發源地,也是該法規最完善的區域。不過由於全球經貿往來頻繁及環保意識高漲,現在各國不得不編制自行的 RoHS 規範,因此雖然產品未在歐盟國家流通,也要看產品最終銷售的地點,是否有當地的 RoHS 規範需要遵守。
  • 5.英國脫歐之後,進口到英國銷售的商品,是否要遵守歐盟的 RoHS 法規?
    目前歐盟環保相關法 (例如 RoHS、REACH) 仍適用於英國,會有個過渡期,至 2020 年底,之後英國將研擬自行的版本。
  • 6.供應商的零組件及材料皆已符合 RoHS 規範,並提供有效文件,生產和銷售過程中還有需要把產品送檢測嗎?
    這要看下游客戶的要求,若客戶要求成品仍需要檢測報告,還是得完成。若尚未要求,則將供應商提供的測試報告及相關物料文件遞交給客戶方即可。然而供應商或零組件有時一多起來,檔案資料就會變得很繁瑣造成文件管理的困難,此時透過雲端平台工具,管理供應商提供的報告及文件,是一種提升效率的選擇。
  • 1.REACH 有制式的聲明或宣告等證明文件嗎?
    REACH 沒有制式的聲明或宣告等證明文件,各廠商必須在 REACH 規範下找到自己的角色,也就是化學品註冊、評估、授權和限制,並且在各個不同層面上依照角色對照法令中的相關規範及要求來執行。產業界最普遍需要遵守的,即是若成品中含高度關切物質 (SVHCs) 濃度達 0.1% (w/w),且該物質的年進口量超過 1 噸者,則歐盟製造商或進口商必須通知歐洲化學品管理局 (ECHA),製造商與進口商必須進行供應鏈資訊傳遞,提供顧客與供應商足夠的高度關切物質安全使用資訊。
  • 2.歐盟 REACH 法規的高度關注物質 SVHCs 清單,多久更新一次?更新時企業要做哪些事?
    REACH SVHCs 物質清單每半年更新一次,約莫在每年的 6 月 及 12 月左右。2021 年起,相關廠商必須將含有超過 0.1% 濃度的 SVHCs 物質清單,上傳 ECHA SCIP 資料庫。
  • 3.REACH 的排外項目有哪些?
    REACH完全排外: 放射物質 暫存於歐盟海關或保稅區之不作任何加工之物質 垃圾 危險物質的運輸透過陸海空方式 不可分離之中間體 國防要求豁免之物質 只有註冊排外: REACH 附錄 IV 以之低風險物質 REACH 附錄 V 中之物質 生物殺滅劑中性成分 再次進口已註冊之物質本身或製品中之物質 研發用之物質免除期限最常為五年,必要時可延長五年並僅適用於研發所需物質的用量和固定客戶列表中的 客戶才能使用: 聚合物 醫藥及獸藥
  • 4.REACH 附錄 17 (Annex XVII) 中的危險物質與高關注物質候選清單的 SVHCs 有何不同?禁限用 (Restriction) 與 授權 (Authorization) 的差異?
    附錄 17 (Annex XVII) 中的危險物質 - 清單內屬於禁限物質,超出限值須依照 Article 33 提供安全使用資訊 (SDS),超出限值及禁止販賣及製造。 高關注物質(SVHCs) - 清單內屬於需要被監控的物質,濃度依照 REACH-ECHA 成品之定義 0.1 %(w/w) = 1000 ppm = 1000 mg/Kg 來計算,每一項都有自己限值,若有超過限值且年進口量超過 1 噸,則須提出授權申請。
  • 1.線材及電纜及接頭等產品都會使用到鐵弗龍,是否有豁免條款?
    目前歐美法規尚未對鐵氟龍材質提出豁免規定。
  • 2.PFAS歐盟預計何時會正式公告?
    根據時程規劃,2025年會發布正式法規,相關限制規定會於2026至2027年間生效。
  • 3.PFAS涵蓋1萬多種物質,請問法規管制的有哪些物質,可以從哪個網站查詢這些管制物質?是否有管制清單可下載?電子電機產品零件中,可能使用到PFAS物質的高風險材料有哪些?
    目前法規並無特定管制清單,企業可以透過ECHA的PFAS專頁或是美國環保署最新通報規則,以便了解目前管制動態:https://echa.europa.eu/hot-topics/perfluoroalkyl-chemicals-pfas PFAS於電子電機產品零件中較常出現在以下項目: 電纜電線: 絕緣和護套:PFAS化合物因其優異的耐熱性、介電性能和阻燃能力而常用於電線電纜的絕緣和護套。其中包括乙太網路電纜、電源線以及電腦和伺服器的各種內部接線。 印刷電路板 (PCB) : 蝕刻和塗層:PCB 的製造過程中可能會發現 PFAS 物質。它們在蝕刻過程中用作表面活性劑,並用作塗層以提供耐熱性和耐化學性,特別是在高性能應用中。 介電層:一些基於 PFAS 的聚合物(例如聚四氟乙烯)因其高電阻和低介電常數而被用於 PCB 的介電層,這對於高頻訊號傳輸至關重要。 半導體及晶片製造: 光阻和等離子蝕刻:PFAS 用於半導體生產,作為光阻和等離子蝕刻製程的成分,在微晶片上創建精細特徵。 清潔和潤滑:PFAS 也存在於半導體製造過程中使用的清潔溶液和潤滑劑中,因為它們具有化學惰性,並且能夠在極端條件下工作而不會受到污染。 連接器和墊片: 密封件和墊圈:在 ITE 產品中,PFAS 可用於需要在不同溫度下具有耐化學性和穩定性的密封件、墊圈和 O 形環。這些組件可能存在於電腦伺服器、冷卻系統和其他敏感電子外殼中。 顯示器和觸控螢幕: 抗反射和抗污塗層:基於 PFAS 的塗層可應用於顯示器和觸控螢幕的表面,以提供抗反射和抗污性能,確保更清晰的影像和更好的使用者體驗。 冷卻系統:熱交換器中的流體:PFAS 化合物由於其高熱穩定性和耐化學分解性,可用於資料中心、伺服器和其他高效能運算系統的冷卻系統內的冷卻劑和潤滑劑。 電鍍工藝:PFAS界面活性劑用於電鍍槽中,以確保均勻的金屬沉積和表面光潔度。 黏合劑和密封劑 :含PFAS的黏合劑用於組裝各種電子元件和外殼。提供強大的黏合力、耐化學性和靈活性,確保 ITE 產品的結構完整性。
  • 4.PFAS是否與玻璃纖維物質有直接關係?
    就材質本身而言是屬於不同物質,無直接關係。
  • 5.EPA上的PFAS有很多沒有CAS No,是否有檢視方式?
    部分物質受到機密保護,所以無法得知其CAS No或相關資料。
  • 6.碳鏈接了氫、氯、溴,若測報上檢測氯溴為ND,對於美國各州而言是否含有PFAS物質?
    不是,美國各州目前對PFAS的定義為至少有一個完全被氟化的碳原子,與鹵素的氯、溴無關。
  • 7.目前第三方認證機構僅能檢測幾百項物質,多久後可以檢測全部物質?
    透過檢測PFAS進行PFAS的管理並不實際,建議以供應鏈調查為主。
  • 8.聲明書中填寫not intentionally added,是否產品可能含有PFAS物質?
    各國法規要求不同,部分美國州法強調限制刻意使用的PFAS,但是歐盟REACH或是POP並無此規定,建議進行供應鏈管理時應先釐清受管制的法規要求。
  • 9.檢測出氟>50ppm,如何能怎麼證明產品不含有PFAS?以及如果PFAS檢測總氟(F)沒有檢出,是否表示沒有PFAS物質?若檢測有機氟的結果是N.D,是否就可以排除是PFAS物質(無機氟)?
    說明如下: 非PFAS物質亦可能含有氟成分,例如氟氯碳化物,建議進行供應鏈調查或是材質分析,以利確認氟元素的來源。 不是,因為總氟測試方法的偵測極限普遍較高,僅可以用來篩檢是否含有「刻意使用」的PFAS,無法作為特定法規,例如: POP、REACH附錄17的限制要求的篩檢使用。 若檢測結果顯示有機氟(即PFAS類物質)的濃度為N.D.(即“未檢出”),這不一定能完全排除PFAS物質的存在,但此結果仍可以提供參考。 以下是一些需要考慮的要點: 有機氟的檢測局限性:由於有機氟具有不同特性,例如可萃取性或是可揮發性,因此無法以特定的儀器設備進行總有機氟的測試,同時有機氟最終是以離子層析儀IC進行分析,其檢測結果無法對特定PFAS物質進行比對。 PFAS的多樣性:PFAS家族包含多種化合物,不同的PFAS具有不同的化學結構和物理性質。檢測方法無法囊括所有的PFAS,尤其是針對某些PFAS濃度很低時。 無機氟的來源:如果檢測中顯示無機氟為0ppm,這表明樣品中沒有可溶性無機氟化物(如氟化鈉或氟化氫)。然而,這並不排除有機氟的存在,因為有機氟化合物(如PTFE)在其化學結構中包含的氟不會以游離的無機氟形式存在。 其他潛在的氟源:除了PFAS,還可能存在其他含氟的有機化合物或氟化物,如氟化高分子(如PTFE)等,這些在常規檢測中可能未被檢出。 總結:檢測結果顯示有機氟為N.D.,可以作為排除PFAS的一個指示,但不一定能完全排除其存在。建議進一步使用多種檢測技術來確認樣品中是否存在其他類型的PFAS或氟化合物。此外,了解樣品的來源和成分可能有助於進一步推測氟的來源。
  • 10.請問PFAS 含有目前是認定成品中有殘留,還是製程中有使用(但成品無殘留)也算?
    環保法規對於PFAS的禁用通常包括兩個主要方面:成品中的殘留和製程中的使用。具體規定因地區而異,但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成品中的殘留:許多法規強調在最終產品中檢測到的PFAS含量。如果成品中的PFAS濃度超過某個設定的限值,那麼該產品將被視為不符合規範。例如REACH附錄17或是POP法規。 製程中的使用:部分法規也對PFAS的使用有明確限制要求,希望透過源頭的管制,讓PFAS不會殘留在產品上或是防止在生產過程中釋放到環境中。 以下是一些具體例子來說明不同地區對PFAS禁用的規範: 歐盟:歐盟的REACH(化學品登記、評估、授權和限制)法規和其他相關規範對PFAS的使用進行了嚴格控制。歐盟的“PFAS族群限制”提案旨在全面禁止某些PFAS的使用,包括製程中的使用和成品中的殘留。 美國:美國環境保護局(EPA)的行動計劃包括對PFAS的製程和成品進行監管。許多州(如加州)對PFAS在特定產品中是禁止使用的,並且會限制在製程中刻意使用PFAS。 加拿大:加拿大對PFAS的規範包括在產品中的殘留量,也涵蓋了製程中的使用。加拿大政府已經實施了措施來監控和限制PFAS的使用,以防止其在產品中出現。 澳大利亞:澳大利亞也在努力控制PFAS的使用,包括在製程中的使用和產品中的殘留。政府部門會對這些物質進行監控,並要求製造商遵守相關的限制。 總結來說,大部分法規既關注成品中的PFAS殘留,也關注製程中是否使用PFAS,以全面控制這些有害物質的影響。這樣的雙重控制措施旨在確保產品的安全性並減少環境和人類健康風險。
  • 11.目前有公司向美國EPA申報PFAS了嗎? 是哪些物質呢?
    目前申報系統尚未建置完成,因此還無法進行申報
  • 12.這麼多物質要怎麼確認含有?一定要花錢測試才可以確定嗎?請問成品檢驗出來不含有PFAS但是材料商說含有PFAS,這樣材料還需要在轉換新材料(不含有PFAS)嗎?或是只要成品符合要求就可以呢?
    透過檢測PFAS進行PFAS的管理並不實際,建議以供應鏈調查為主。檢驗出來後仍需考慮下面兩點特性: 成品安全性:即使成品中的PFAS含量在檢測中為N.D.(未檢出),如果材料商的材料中仍然含有PFAS,可能會對產品的長期性能或安全性產生影響。這些潛在的風險需要進行評估,特別是當產品長期使用或暴露在特定環境中時。 材料穩定性:PFAS的存在可能會影響材料的性能或穩定性,即使在最終產品中PFAS含量低。需要考慮材料商提供的PFAS信息是否會對材料的整體性能產生影響。
  • 13.PFAS管制的物質超1000ppm時有豁免條款嗎? 還能使用到何時?
    目前歐美法規尚無豁免規範。
  • 14.PFAS管制要點是甚麼? 到底要用哪個法規要求供應商遵循?
    PFAS的管制要點如下: 成品中的PFAS含量:許多法規要求產品在最終形態中PFAS的含量不得超過一定的限值。 製程中的使用:一些法規對於PFAS在生產過程中的使用也有要求,即使最終產品中PFAS含量低於檢測限值。 材料和產品的標示:供應商需要提供詳細的材料安全數據表(MSDS)和產品標示,說明是否含有PFAS。 產品認證和測試:根據不同地區的法規,可能需要對產品進行認證或測試,以證明其不含有PFAS或符合特定要求。 信息披露:供應商需提供有關PFAS使用的詳細信息,包括成分、濃度和任何潛在的健康和環境風險。 要求供應商遵循的法規 確定適用的法規:根據產品的銷售市場,確定適用的法規。例如,若產品銷往歐盟市場,則需遵循REACH法規;若銷往美國市場,則需遵循TSCA和相關州法規。 要求符合標準:向供應商要求符合這些法規的相關標準,包括提供證明文件、材料數據表和檢測報告。 定期審查和更新:持續關注法規的更新和變更,確保供應商和產品符合最新的法規要求。
  • 15.PFAS該物質是否會因熱處理過後揮發不含有?
    PFAS是一類化學穩定性極高的物質,其分子結構使其對熱、化學反應和光照等環境條件非常穩定。PFAS在熱處理過程中並不會完全揮發或消失,除非是金屬熔製的高溫。
  • 16.若供應商宣告在製程中會使用PFAS相關化合物進行作業,而目前並無替代方案時,產品是否還可出口至海外?
    如果目前沒有合適的替代方案,可以考慮以下策略: 尋找其他供應商:嘗試找到不使用PFAS的供應商或材料。 制定長期計劃:制定計劃在未來過渡到不含PFAS的材料或製程。 即使成品中的PFAS濃度低於某些檢測限值,也可能因為製程中使用PFAS而不符合規範。應該: 檢測產品:確認產品是否符合出口市場的要求。 查閱法規:了解出口國對PFAS的規定,確保你的產品符合所有法律和標準。 準備證明:準備必要的文件和證明,說明產品符合相關法規。
  • 17.紡織品、製程上添加物 與 醫療產品對PFAS關連性為何?
    防水、防油、防污:PFAS最常被用於紡織品的主要原因是它們能賦予布料優異的防水、防油、防污功能。這使它們被應用於雨衣、戶外裝備、地毯、家具面料等產品。 耐用性與易清潔性:PFAS的應用也提升了紡織品的耐用性,尤其是在戶外和工作環境中的服裝。此外,這些處理後的紡織品更易於清潔,減少了洗滌頻率和耗水量。 醫療設備塗層:PFAS可應用於醫療器械的表面塗層,如導管、人工血管和其他植入物,這些塗層具有防水性、抗生物附著性,有助於防止感染和改善設備耐用性。 醫療織物:手術衣、隔離衣等醫療織物可能會使用PFAS來提供防水和防血液滲透的特性,確保在手術或高風險環境中提供保護。
  • 18.如果廠商說明產品符合PoPs,那是否代表PFAS也同時符合?
    並非所有 PFAS 物質都包含在 PoP 清單中。雖然一些 PFAS 化合物(例如 PFOS)被作為 PoP 進行監管,但其他化合物並未列入期監管清單中。
  • 19.採用OECD的PFAS定義,是否可涵蓋所有列管的PFAS?
    美國環保署和OECD對PFAS的定義有所不同。例如,某些PFAS單體在美國受到管制,但不在OECD的定義範圍內。因此,僅採用OECD的定義來管理化學物質,可能會遺漏一些需要管制的物質。OECD的定義並不等同於所有PFAS化學物質的完整清單。
  • 20.TSCA有1462個PFAS清單,請問這就是美國PFAS清單嗎?
    這並不是完整的美國聯邦或各州PFAS管制清單。該清單是TSCA在2011年後要求報告的境內使用化學物質。TSCA下的不同規定會產生不同的清單,如SNUR通報的清單就與此1462個物質清單不同。因此,美國管制的PFAS並不僅限於這1400多種化學物質。
  • 21.PTFE現在有哪些國際法規限制或通報呢?請問限值是多少呢?
    目前沒有國家直接限制PTFE聚合物的使用,因為它太好用了,在醫療器材和電子產品中也有廣泛應用。但未來勢必會面臨一些使用限制,如包材中總氟含量50ppm的要求。如果歐盟的相關草案通過,類似PTFE等聚合物性質的PFAS物質,都可能也會被限制在總氟50ppm之下。
  • 22.請問關於總氟測試,可以用XRF進行分析嗎?若檢測鹵素四項,其中的氟檢測結果就是總氟的結果嗎?
    XRF儀器對於氟元素的分析有侷限性。由於氟的電子雲稀少,XRF無法有效分析氟元素。總氟的測試需要通過IEC這樣的儀器進行分析。 XRF主要適用於分析ROHS要求的溴、鉻、鉛等元素,對氟的分析沒有實際意義。至於檢測氟是指全氟,在很多實驗室測試,會有萃取的動作。如果檢測分析的萃取手段,是用水萃的話,所驗出來的氟含量就是無機氟含量。如果用的是有機溶劑,或是用其他方式去測試,可能驗出來就是所謂的有機氟的含量。 一般來講,總氟檢測,要把整個測試樣品進行氧化燃燒,再進行測試,測試出來的就都是總氟。所以去確定測試報告中列舉的「氟」檢測數據是「總氟」、「無機氟」還是「有機氟」的話,就必須瞭解實驗室的前置處裡程序是什麼。
  • 23.PFAS會透過物理接觸而交互污染嗎? 例如: 若某冶具上含有PFAS,而產品放置在冶具上進行測試作業,沒有破壞性作業,僅是有短時間放罝接觸而已,這樣PFAS會因此污染產品嗎?
    PFAS物質在產品製造過程中,刻意使用、跟非刻意使用的管理標準並不一樣。舉一個「非刻意使用」的案例,就是產線上常用的脫膜劑。因為PFAS化學物質具有相當高的潤滑性,所以很多的潤滑油或是脫膜劑可能使用到PFAS化學物質,而當這個脫膜劑或潤滑劑出現在塑膠或其他表面當中,並沒有進行良好清潔時,那脫膜劑就會殘留在表面,進而使PFAS被驗出。 上述案例不定義為汙染,比較算是在短期接觸中的殘留,因為PFAS物質並不會實際進入到產品的組成配方當中。
  • 24.供應商說明料件有使用到PFAS但不願告知物質通用名,該如何因應美國客戶TSCA PFAS通報?
    因為在美國有特別提到CBI的化學物質通報,如果該化學物質是CBI有關注的問題,應該每個物質都會被美國環保署提供一個CBI編號。進口商或美國客戶可以在通報資料上簡單描述PFAS化學物質。例如可能屬於哪一類的PFAS,或說它的CBI編號是什麼?只要列舉這樣的資訊通報就可以了。
  • 25.請問金屬會有含PFAS的可能嗎?
    純金屬材料通常不會含有PFAS,因為金屬製造過程中的高溫會破壞PFAS化學物質。然而,如果金屬表面有塗層、電鍍或其他特殊處理,則可能含有PFAS。因此,對於經過表面處理的金屬製品,不能完全排除PFAS的存在可能性。
  • 26.有些含有PFAS脫模劑,是直接添加在塑膠射出的,這樣還算是非特意添加嗎?
    判斷是否為刻意添加取決於PFAS在最終產品中的功能。如果PFAS用於提供產品特定功能(如抗油污),即使是在製程中添加,也視為刻意使用。但如果PFAS僅作為脫模劑在製程中使用,不是為了提供最終產品的功能,而只是未能完全去除的殘留物,則不視為刻意添加。
  • 1.何謂 IECQ QC 080000?
    IECQ QC 080000 有害物質過程管理系統 (Hazardous Substance Process Management, HSPM) 基於國際品質管理系統 ISO 9001。IECQ QC 080000 涵蓋各種環保指令的核心要求,例如在電子電氣設備使用有害物質限制指令 (RoHS),以及廢電子電機設備 (WEEE) 指令。IECQ QC 080000 系統旨在減少或消除有害物質的生產,向企業客戶、員工和股東確保有盡到顧及環境永續性的企業責任。 最新版本為 IECQ QC 080000: 2017 有害物質過程管理系統 (HSPM) ,於 2017/5/12 正式公布,新版條文將 RoHS 2.0 指令 (2011/65/EU)、REACH 等歐盟相關環境有害物質法規的內容納入要求,目的是要求企業須從源頭管理有害原物料的使用及做好風險管理,並落實到企業內部管理。 關於 IECQ - 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Quality Assessment System, 簡稱 IECQ,稱為「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電子零件品質管理系統」。
  • 2.什麼是 UKCA?
    UKCA (UK Conformity Assessed) 標誌是指產品進入英國市場(英格蘭、威爾士和蘇格蘭)必須加貼的新的英國產品符合性標誌,簡單來說,大部分原來需要使用 CE 標誌的產品,未來輸入英國後都需要變成貼上 UKCA 標誌。這是英國脫歐後才產生的政策。然而 UKCA 標誌不適用於歐盟市場,銷往歐盟的產品仍然需要 CE 標誌才能流通。 UKCA 在 2021/1/1 正式生效,但只要 CE 標誌所適用的歐盟法規和英國法規內容一致,則該 CE 標誌將繼續被英國認可直至 2021/12/31 日,原本的計畫為,自 2022 年開始,UKCA 標誌將作為產品進入英國市場的唯一符合性標誌。然而最新規定出爐,截止日被延長至 2023/1/1。受影響的企業必須在截止日前讓輸往英格蘭、蘇格蘭和威爾士投放市場的產品,加上 UKCA 產品安全標誌。直到 2023/1/1,帶有 CE 標誌的產品將繼續被允許在英國市場上投放。(北愛爾蘭仍與歐盟 CE 標誌要求保持一致) 而醫療器械的 UKCA 標誌規定,則是延至 2023/7/1。有關產品獲取 UKCA 認證標誌,可洽詢第三方認證單位。
  • 1.客戶要求提供 SDS/MSDS (安全資料表/物質安全資料表),是否有相對應的解決方案?
    若廠商為代理商,可以請原廠提供 SDS/MSDS;若原廠無法提供,則可委託由第三方實驗室編制。若在 ezGPM.NET 平台上,可於平台編輯「成份表」時,上傳 SDS/MSDS 報告檔案,做為輔助文件。
  • 2.銷售至歐洲的產品已知並不是所有的產品類型皆需標示 CE Mark 才可銷售,哪些類型 需要/不需要 標示 CE Mark,而需要 CE 的產品,所需符合的指令為何?
    CE mark 在不同的產品上有不同應對的指令,以 ezGPM 所服務的電子電氣產品為例,主要的對應指令是 RoHS (2011/65)。建議也可諮詢第三方實驗室。
  • 3.歐盟綠色環保的「法規」與「指令」有什麼差別?
    法規 (Regulation) 較為強勢,法規直接生效,所有歐盟成員國必須全部強制採用。REACH、POPs、EU Conflict Minerals 就是屬於法規。 指令 (Directive) 多了點彈性,指令不會像法規直接生效,還需要經過一道各成員國自行轉換成國內法後才能生效,各國的轉換方式和速度就會多少有點落差了。RoHS、WEEE、 WFD 就是屬於指令。 但兩種法律規範地位都是高於各國的國內法。
  • 1.衝突礦產是否有罰則?罰則的規則為?
    責任礦產合規要求來源: 1. Dodd Frank Act Section 1502 : 美國證券和交易委員會 (簡稱 證管會, SEC) 於 2012 / 8 / 22 通過「Dodd-Frank 衝突礦產」法案 (簡稱 DFCM),要求美國公開發行公司,若產品中使用上述礦物,需調查供應商並公佈相關資訊,且每年需填寫 SD 表 (Form SD) 2. EU 2017/821 :歐盟版的「衝突礦產conflict minerals」法規,自2021年1 月1 日之後,歐盟境內對於 3T1G 衝突礦產 (鎢 (tungsten)、錫 (Tin)、鉭 (Tantalum) 與金 (Gold) ) 的進口商 Importers、冶煉廠 Smelters 與精煉廠 Refiners 在年進口量超過設定的門檻時,必須進行強制性盡職調查,以確認 3T1G 來自非衝突地區。 以上述兩個主要法規針對特定對象 (美國上市公司 & 對歐盟礦物進口商或冶鍊廠) 有強制性盡職調查及報告義務。 因為是盡職調查,所以沒有類似 EU RoHS 針對禁限用限值超標而有罰金或產品召回等罰責。但是企業必須考量商務,法律和聲譽方面的風險: 證券交易委員會強制執法將導致客戶索賠 如果被非政府組織曝光會損壞企業聲譽或品牌 主要客戶要求 OEM 彙報管理進展,將成為未來採購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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