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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軌國際規範 環境部預告修正「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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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114-11-04 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


環境部今日預告新增列管甲氧滴滴涕、十氯三環十八碳二烯(得克隆)與2-(2H-苯并三唑-2-基)-4,6-二三級戊基苯酚(UV-328)為毒性化學物質,並訂定其管制濃度與運作管理事項;同時強化汞與四氯乙烯之管理規範,提升我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環境部表示,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兼具不易分解、長距離遷移及生物累積之特性,具危害生物體健康之風險,聯合國遂制定斯德哥爾摩公約,以消除、限制及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保護人類健康及生活環境。本次預告係配合斯德哥爾摩公約增列甲氧滴滴涕、得克隆以及UV-328,接軌國際管制範疇。


甲氧滴滴涕因具生物濃縮性、不易分解性及生態急毒性,增列為第一類、第三類與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得克隆具生物濃縮性及不易分解性,增列為第一類與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其訂定管制濃度皆為0.1%,並參據公約規定,除研究、試驗及教育等用途外全面禁用;另UV-328則係因具有生物濃縮性及不易分解性,增列為第一類及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管制濃度為全濃度,明訂得使用用途,並參據歐盟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法規增訂閾值規定,與國際範疇一致。


另汞自民國80年公告為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本次亦因應聯合國汞水俣公約管理趨勢,修正汞禁止運作事項及得使用用途;四氯乙烯自86年公告為第一類及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參考美國最終風險管理規則及我國實際運作情形,增列四氯乙烯禁止用於清潔劑,惟已取得使用於清潔劑之使用登記或核可文件者,得使用至乾洗機槽內循環使用完畢為止。


環境部強調,此次因應增列毒性化學物質規定,同時考量國內使用現況,涉及許(核)可文件申請、標示、運送、偵測警報設備、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專業應變人員設置等規定,為使業者有足夠時間因應,將給予既有運作業者一年至一年半緩衝期,並鼓勵業者尋找替代物質,以降低對國內環境及國民健康的影響。


附加檔案:


轉載來源:環境部新聞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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