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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預告新增「列管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與其運作管理事項」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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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114-08-05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


環境部今日預告新增列管269種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er-and polyfluoroalkyl substances,以下簡稱PFAS)為關注化學物質,並訂定其管制濃度與運作方法,以加強維護環境及大眾健康,亦與國際管理趨勢接軌。


環境部表示,PFAS為一系列化學物質的總稱,數量達萬餘種,其物質型態各異且應用用途廣泛,其中部分PFAS如全氟辛烷磺酸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全氟辛酸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全氟己烷磺酸及其鹽類化合物,因對於環境及人體健康危害明確,環境部已依循斯德哥爾摩公約納入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並依公約管制進程及規定,限制其得使用用途。


除斯德哥爾摩公約審議之PFAS外,因PFAS應用範圍廣泛,基於預防管理原則,環境部盤點國內已運作的PFAS,依據其不同物質型態與運作風險,規劃新增「列管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與其運作管理事項」,秉持分級管理精神妥善管理國內PFAS。


本次公告將PFAS依運作風險分為「全氟烷基酸、其前驅物與其他全氟及多氟烷基化合物」「聚合物」與「氣體」3類,管制濃度0.1%,並分別訂定管理措施。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貯存「全氟烷基酸、其前驅物與其他全氟及多氟烷基化合物」達0.1%以上,應申請核可文件,按月紀錄每季申報,容器、包裝應標示並備安全資料表。


PFAS「聚合物」及「氣體」達0.1%以上未達30%者,應標示容器、包裝,其他運作不受本法管制;製造、輸入PFAS聚合物或氣體達30%以上應申請核可文件,按月紀錄每季申報,容器、包裝應標示並備安全資料表。


環境部指出,本次增列269種物質影響層面較廣,將持續與業界溝通,掌握管理之後續狀況,同時與其他部會、單位配合,共同進行PFAS管理。


環境部強調,此次列管269種PFAS為關注化學物質,用於試驗、研究、教育及檢測目的之用途不受毒管法管制,並規劃公告施行後給予運作業者二年緩衝期。


相關連結:環境部新聞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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