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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版《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正式生效 調整登記制度並大幅提高違規罰則

1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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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20261102 國際化學品政策宣導網


中國生態環境部(Ministry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MEE)於2026年10月26日公布新版《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生態環境部第40號令,MEE Order 40),正式取代原有的第12號令(MEE Order 12),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修訂主要配合2026年8月15日生效的《生態環境法典》,調整新化學物質登記制度、申請人資格及登記後管理義務,並將登記義務與違規處罰提升至法律層級。相較於2026年6月公布的徵求意見草案,最終版本保留原有的簡易登記、常規登記門檻及部分豁免規定,但取消原有備案制度,改採形式審查登記,同時大幅提高違規罰則。


一、登記制度調整:取消備案制度,改採形式審查登記


新版辦法取消原有的備案制度,改以形式審查登記取代。原第12號令的備案制度適用於年生產或進口量低於1公噸的新化學物質、含有不超過2%新化學物質單體或反應物的聚合物,以及低關注聚合物(Polymers of Low Concern, PLCs)。依據第40號令,上述物質均須改為申請形式審查登記。


在新制度下,中國生態環境部主要審查物質辨識資訊、聚合物是否符合適用條件,以及商業機密資訊的保密申請。與過去無須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備案制度不同,形式審查登記須經過30天的技術審查,並於後續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新版辦法保留原有簡易登記與常規登記制度,各類登記適用條件如下:

登記類型

適用數量或條件

形式審查登記

年生產或進口量低於1公噸,以及符合條件的特定聚合物

簡易登記

年生產或進口量達1公噸、未滿10公噸

常規登記

年生產或進口量達10公噸以上


二、登記申請資格調整:境外企業不得再透過境內代理人申請


新版辦法規定,僅有在中國大陸境內依法登記的生產商及進口商,才能提出新化學物質登記申請。這代表境外企業不再能透過中國境內代理人,以境外企業名義辦理登記,原第12號令提供下游使用者的登記途徑也已取消。


三、登記後管理:強化供應鏈資訊傳遞及紀錄保存


新版辦法要求新化學物質生產商及進口商,向下游使用者傳遞登記證號碼、登記用途、危害與風險控制資訊,以及相關環境管理要求。


此外,登記證持有人須遵守下列管理義務:


  1. 首次活動報告:首次生產或進口新化學物質後,應於60天內提交相關報告。

  2. 紀錄保存:一般登記活動紀錄須保存10年,形式審查登記的活動紀錄則須保存3年。

  3. 年度報告:登記證載明須提交年度報告者,應於每年4月30日前提交。

  4. 環境風險控制資訊公開:生產已完成常規登記物質的企業,須透過網站或其他方式,公開其落實環境風險控制措施的情形。


四、商業機密保護與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管理


新版辦法規定,化學物質識別資訊的商業機密保護期限最長為5年。


此外,完成常規登記的新化學物質,將於登記5年後納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Inventory of Existing Chemical Substances in China, IECSC);但簡易登記及形式審查登記的物質,則不符合納入名錄的資格。


五、大幅提高違規罰則,強化登記合規要求


新版辦法將違規處罰改由《生態環境法典》規範,對於未依法登記即擅自生產或進口新化學物質的企業,大幅提高罰款金額。相較於原第12號令最高僅人民幣3萬元的罰款,新規定的處罰明顯加重。

違規情形

處罰規定

未依法登記即擅自生產或進口新化學物質

罰款人民幣20萬至100萬元

違規後未依要求改正

罰款人民幣100萬至200萬元,並可能限制生產或停產

情節嚴重

可能撤銷登記證或責令關廠


新版辦法於2026年10月15日經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10月24日正式簽署,並於10月26日在生態環境部網站公布施行,且未訂定任何過渡條款。


對我國廠商的建議


此次新化學物質登記制度修訂,對出口中國的化學化工產業供應鏈廠商具有重要影響。建議廠商重新確認出口化學物質的登記狀態及適用類型,特別是原本適用備案制度的低噸數物質及特定聚合物,應留意改採形式審查登記後的申請程序與審查時間。此外,由於境外企業已無法透過位於中國境內代理人直接辦理登記,應及早與中國進口商確認登記責任、資料提供方式及商業機密保護安排,並加強供應鏈間的物質資訊傳遞。對於既有登記案件,也應確認新舊制度銜接方式,以降低可能違規風險,確保產品順利出口及供應鏈穩定運作。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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