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決議 (EU) 2020/1804 目的為電子顯示器建立歐盟環保標章 (EU Ecolabel) 規格標準範疇。決議案鎖定的產品群組有:電子顯示器、電視機與數位看板顯示器,界定的規格標準範疇則為能耗、限用物質、維修與保固、生命終期管理與企業社會責任五大類。
能耗:
1.1 節能 (a)符合歐盟電子顯示器能源標示法令(EU) 2019/2013 附錄 II 能效指標:
2021 年 3 月 31 日前:
(i) 電視機應符合 E 級能效(UHD 以上解析度須符合 F); (ii) 螢幕應符合 D 級能效(UHD 以上解析度須符合 F); (iii) 數位看板顯示器應符合 F 級能效。
2021 年 3 月 31 日後:
(i)在歐盟能源標示產品資料庫((EU) 2017/1369)已註冊的 25 個產品型號中,能效最高的兩個 至少有一個遞出 EU Ecolabel 申請。
(b)一般配置下最高動作模式應 ≤ 64 W(數位看板顯示器、UHD 以上解析度應 ≤ 125 W)。
1.2 功率管理 (a)允許使用者手動亮度控制; (b)自動亮度控制符合法令(EU) 2019/2021 附錄 II 功率品質要求; (c)快速啟動功能:設備無動作 2 小時後自動轉入待機/關機模式。
限用物質:
2.1 排除/限制物質
Group 1:SVHCs、CMR 1A/1B 物質(H340, H350, H350i, H360, H360F, H360D, H360FD, H360Fd, H360Df); Group 2:Category 2 CMR 物質(H341, H351, H361f, H361d, H361fd, H362)、Category 1 水生毒性 物質(H400, H410)、Category 1 與 2 急毒性物質(H300, H310, H330)、Category 1 吸入性毒性物質 (H304)、Category 1 器官毒性物質(H370, H372); Group 3:Category 2、3與4水生毒性物質(H411, H412, H413)、Category 3急毒性物質(H301, H311, H331, EUH070)、Category 2 器官毒性物質(H371, H373)。
(a)SVHCs:PCBA > 10 cm2、線材、外部電纜、外部封裝、LED 燈。 (b)特定物質於元件的限制: (i)鎘:不得存在於金屬焊錫(PS:RoHS 指令排外項目 8b 不適用); (ii)聚合物穩定劑與著色劑: -外部電纜不得含有:Dibutyltin oxide、Dibutyltin diacetate、Dibutyltin dilaurate、Dibutyltin maleate Dioctyl tin oxide、Dioctyl tin dilaurate 與偶氮; (iii)殺蟲劑產品:不得用於遙控器外部封裝與橡膠部件; (iv)汞:不得用於背光源(PS:RoHS 指令排外項目 3 不適用); (v)玻璃純化劑:LCD 製程不得使用砷; (vi)氯基塑膠:大於 25 克塑膠部件不含氯化塑料(PS:塑膠纜線外部封裝不視為塑膠部件); (vii)鄰苯二甲酸鹽:外部電纜不使用 DINP 與 DIDP。
(c)CLP 指令 Table 1 下的限用物質: (i)阻燃劑: -PCBA:不得含上述 Group 3 分類下的阻燃劑與 TBBPA; -外部電纜:不得含上述 Group 3 分類下的阻燃劑與 Sb2O3; -顯示器外部封裝:不得含上述 Group 2 與 3 分類下的阻燃劑與增效劑。
(ii)塑化劑: -外部電纜、內部線材與顯示器外部封裝:不得含上述 Group 3 分類下的塑化劑。
2.2 供應鏈氟化氣體(F-GHG)溫室氣體減量 (a)使用中與正在減量的 F-GHG 規格; (b)最近一年 F-GHG 年排放強度(kg CO2eq/ m 2 of flat panel displays (array glass) produced); (c)減量系統移除效率。
維修與保固:
(a)維修設計: (i)下列部件應可以一般工具更換: -螢幕與 LED 背光源; -立腳; -功率與控制電路板。
(ii)需要用熱風槍才能移除的黏著劑不應用來固定顯示器背板; (iii)封裝部件不應有一般工具無法移除的電子組件;
(b)非破壞性拆解/維修/升級手冊應以無償的方式進行公布; (c)維修服務/資訊應納入使用者指引/生產者網頁,資訊應包含聯絡方式與備品價格; (d)確保備用部件在申請型號停止生產後至少 8 年內仍可取得; (e)銷售合約應包含三年免費到現場取回並歸還維修服務; (f)維修/備品/保證等資訊應具備失能者所需的格式((EU) 2019/882)。
生命終期管理:
4.1 材質選擇與回收改善資訊 (a)塑膠回收:
(i)25 克以上塑膠部件單一材質; (ii)塗料/電鍍塑膠製成的回收料應符合 ISO 180 之衝擊要求; (iii)塑膠封裝不應有金屬部件內嵌; (iv)含阻燃劑之塑膠封裝與邊框應可回收。
(b)回收資訊:
(i)25 克以上塑膠部件應有 ISO 11469 與 ISO1043 標記; (ii)提供拆解與再生資訊給廢棄物運作業者;
(c)至少 10 %的回收塑膠使用。
4.2 拆解與回收設計 (a)下列部件應可由一個人以一般工具單獨拆解:
(i)大於 10 cm2 PCB 板; (ii)大於 100 cm 2電晶體與薄膜電容; (iii)PMMA 材質導光板。
(b)下列部件至少一項可用一般工具手動拆解: (i)LED 背光模組; (ii)揚聲器中大於 25 吋的磁鐵; (iii)HDD 硬碟。
企業社會責任:
5.1 製程勞動條件:不違反國際勞動組織(ILO)公約下的童工、強迫勞動、自由集會、歧視、工 時、酬庸、安全與衛生等原則,同時經過第三查證。
5.2 衝突礦產:依 OECD 原則進行供應鏈衝突礦產調查,同時於受衝突礦產影響與高風險區域 進行衝突礦產推廣。
資料來源:EUR-L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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