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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物質標示接軌國際,資訊充分揭露安全運作



為安全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保署修正「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 料表管理辦法」,增訂容器、包裝最小標示尺寸規範;調和勞動部化學物質標示規定修 正標示格式,敘明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成分揭露方式、修正不符合危害分類化學品 應標示項目、區分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GHS)應標示內容與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個別標示規定。參考歐盟 等國際管理規定,環保署修正容器、包裝標示尺寸,依據容積大小區分 4 個級距,最小 應標示尺寸由紙張 A5 大小逐級減半。製造或輸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業者應確保容器、 包裝標示尺寸不小於規範大小,並提供使用者清楚閱讀危害資訊。倘因面積等特殊因素, 得使用折疊式標籤、懸掛式標籤或以外包裝標示。


環保署表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原本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5030 判斷其危 害分類,並標示對應之危害資訊,經本次修正,得僅標示名稱、危害成分、警語或其他補充訊息、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名稱、地址及電話。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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