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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REACH附件17納入塑膠微粒限制 嚴格控制對環境的釋放



歐盟委員會最新採取了一項環境保護的重大措施,在REACH法規附件17(Annex XVII)限制物質的框架下,禁止在產品中有意添加塑膠微粒。此項措施將防止大約50萬噸塑膠微粒釋放到環境中,它們將禁止銷售塑膠微粒本身、以及有目的性添加塑膠微粒的產品。此措施亦訂有豁免與過渡期條件。


本項限制中「塑膠微粒」定義廣泛—涵蓋了所有小於5 mm、有機的、抗降解與不溶性的合成聚合物微粒(synthetic polymer particles),以期能全面性地減少各種可能產品中塑膠微粒之排放。限制範疇包括一些常見的產品:

  • 人造運動場表面上使用的顆粒填充材料—此為環境中有意添加之塑膠微粒的最大來源

  • 化妝品,其中塑膠微粒可能用於多種目的,例如去角質(微珠)或達到特定的香氣或顏色等

  • 清潔劑、織物柔軟劑、亮粉、肥料、植物保護產品、玩具、藥物和醫療設備等


然而,在工業場所使用或在使用過程中不釋放塑膠微粒的產品,屬於禁止銷售的豁免對象,但為了防止塑膠微粒排放,製造商必須提供如何使用和處置產品的說明。對於特定的使用情況,廠商也必須遵守每年向歐洲化學署(ECHA)申報的義務。


首批生效的措施,例如散裝亮粉和微珠的限制,已在規定生效後立即適用(2023年10月17)。對於其他產品的限制,將在 4 至 12 年內分階段實施,具體取決於產品的複雜性、重新配方的必要以及合適替代品的可能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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