苯酚、異丙基磷酸酯(3:1)(以下稱為PIP(3:1))及十溴二苯醚(DecaBDE)是美國環保署(EPA)根據《有毒物質控制法案》(TSCA)所發布的最終規則中五項PBT物質之一。PBT是持久性(Persistent)、生物蓄積性(Bioaccumulative)和毒性(Toxic)三個單詞首字母的縮寫,具有這類屬性的物質對人體健康和環境均會造成危害。因此,TSCA第6(h)章節明確了對PBT物質的管控要求,以減少這類物質的危害。
在2024年10月,EPA發佈了一份修訂decaBDE和PIP(3:1)現有規則的最終規則。該規則要求在可行範圍內減少工作場所與這些化學品接觸的人員,設定其在產品和物品中的濃度限制,並禁止水釋放。此規則還修改了化學品某些用途的合規日期,解決了影響核能、運輸、建築、農業、林業、採礦、生命科學和半導體生產等行業供應鏈的問題。
最終PBT規則解決了2021年PIP(3:1)規則及其後續修訂的實施問題,並與2024年10月31日的合規截止日期相關。該規則修訂了某些用途的加工和分銷的分階段禁止和排除,並延長了供暖、通風、空調、製冷、水加熱設備、發電設備、實驗室設備、商用電子設備和製造設備(包括半導體行業使用的製造設備)的合規日期。EPA不會修改禁運豁免或未涵蓋商品的2024年10月合規日期。修訂后的禁令和排除條款在《聯邦公報》上公佈60天後生效。EPA將重點放在確保遵守該最終規則的要求上。
十溴二苯醚(DecaBDE) 修訂後規則摘要
DecaBDE 被認定為持久性、生物累積性和毒性 (PBT) 化學物質。
EPA 旨在透過此次修訂減少人類和環境接觸 DecaBDE 的可能性。
一般禁令及豁免: 除特定豁免情況外,
自 2021 年 3 月 8 日起,禁止所有人製造和加工 DecaBDE 或含有 DecaBDE 的產品或物品;
自 2022 年 1 月 6 日起,禁止所有人銷售 DecaBDE 或含有 DecaBDE 的產品或物品。
濃度低於 0.1% 的豁免: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這些禁令不適用於 DecaBDE 濃度低於 0.1%(重量比)的產品或物品,前提是 DecaBDE 並非有意添加到產品或物品中。
核能發電設施中電線電纜絕緣層的逐步淘汰:
2023 年 1 月 6 日後,禁止所有人加工和銷售用於核能發電設施(包括測試和研究反應爐)的電線電纜絕緣層中的 DecaBDE。
在電線電纜的使用壽命結束後,禁止所有人加工和銷售用於核能發電設施(包括測試和研究反應爐)的含有 DecaBDE 的電線電纜絕緣層。
EPA 將「核能發電設施」定義為包括 10 CFR 50.2 中 NRC 定義的核反應爐、生產設施、測試和研究反應爐、其他並非專門設計或主要用於形成鈽或鈾 233 的利用設施,以及在美國能源部 (DOE) 監管下運行的反應爐。
含有 DecaBDE 的塑膠產品或物品的回收利用的豁免: 銷售和回收利用來自產品或物品的含有 DecaBDE 的塑膠,以及加工和銷售由這種回收塑膠製成的含有 DecaBDE 的產品或物品,如果在回收利用或生產過程中沒有添加新的 DecaBDE,則不受禁令的限制。
管制區域標誌: 為減少在回收含有 DecaBDE 的塑膠運輸棧板過程中潛在的 DecaBDE 暴露,EPA 要求在管制區域放置標誌,提醒工人必須佩戴個人防護設備。
特定活動的勞工保護: 為確保在 DecaBDE 和含有 DecaBDE 的產品和物品的國內製造和加工過程中,將工人暴露降至最低程度,EPA 針對涉及 DecaBDE 的持續活動制定了工人保護要求,特別是在禁令逐步淘汰尚未通過的某些活動中
含有 DecaBDE 的產品和物品的出口通知: 所有打算出口用於核能發電設施(包括測試和研究反應爐)的含有 DecaBDE 的電線電纜的人,都必須根據 TSCA 第 12(b) 條和 40 CFR 第 707 部分 D 子部分的規定通知 EPA。 40 CFR 707.60(b) 的豁免不適用於用於核能發電設施的含有 DecaBDE 的電線電纜。
禁止排放到水中: 禁止所有人製造、加工和銷售 DecaBDE 和含有 DecaBDE 的產品過程中將 DecaBDE 排放到水中,並且此類人員必須遵守任何適用於防止 DecaBDE 釋放的法規。
PIP(3:1)2024年以後修訂規則
PIP (3:1) 被認定為持久性、生物累積性和毒性 (PBT) 化學物質。
EPA 旨在透過此次修訂進一步減少人類和環境接觸 PIP (3:1) 的可能性。
一般禁令及豁免: 自 2021 年 3 月 8 日起,禁止所有人加工和銷售 PIP (3:1) 以及含有 PIP (3:1) 的產品,除非符合特定豁免條件。
濃度低於 0.1% 的豁免: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這些禁令不適用於 PIP (3:1) 濃度低於 0.1%(重量比)的產品或物品,前提是 PIP (3:1) 並非有意添加到產品或物品中。
特定用途的逐步淘汰禁令: EPA 針對 PIP (3:1) 的一些特定用途制定了逐步淘汰禁令,包括:
潤滑油和潤滑脂(航空航天和渦輪機用途除外)
新機動車輛零件(包括重型機動機械)
機動車輛替換零件(包括重型機動機械)
新型航空航天器零件
航空航天器替換零件
美國國防部專用的海洋防污塗料產品
新型製造設備、半導體產業、新型暖通空調、製冷和水加熱設備、新型發電設備、新型實驗室設備、新型商用電子設備和新型消費電子設備的零件
製造設備、實驗室設備、暖通空調、製冷和水加熱設備、發電設備和商用電子設備的替換零件
消費性電子設備的替換零件
豁免用途: EPA 確定某些用途的禁令不切實際,因此保留或新增了以下豁免:
航空航天和渦輪機用途的潤滑油和潤滑脂
電路板和線束
由含有 PIP (3:1) 的產品或物品回收或再利用的塑膠製成的成品或物品,前提是在生產過程中未添加新的 PIP (3:1)
為了維修或保養而含有 PIP (3:1) 的物品,前提是未添加新的 PIP (3:1)
車輛和設備零件的持續銷售: 允許持續銷售符合逐步淘汰禁令要求的車輛和設備零件,以及含有這些零件的車輛和設備。
勞工保護: EPA 要求在國內製造和加工 PIP (3:1) 和某些含有 PIP (3:1) 的產品和物品時,工人必須使用個人防護設備 (PPE),以降低潛在的呼吸道和皮膚暴露風險。
記錄保存要求: 將記錄保存期限從三年延長至五年,並取消了 30 天內提供記錄的時限。
下游通知: 更新了下游通知聲明,以符合最終規則中的禁令條款。
最終規則已於2024年10月31日由美國環境保護署 (EPA) 署長 Michael Regan 簽署,並將於聯邦公報發布後 60天生效
資訊來源:EPA : Persistent, Bioaccumulative, and Toxic (PBT) Chemicals under TSCA Section 6(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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