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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



為落實法規並讓規範更清楚易懂,衛福部參考國際規範與產業實務情形,以及考量國人營養狀況,公布第二次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草案。本次預告除內容變更外,亦調整前後條次。

修正重點節錄:

1. 特殊營養食品除另訂有應加標示事項外,其餘之營養宣稱規定納入本規範中。

2. 增訂除外包裝營養標示外,記載食品所含熱量或營養素含量之數值者,應以該食品之單位重量(容量/數量)或每份量作為表達之單位。

3. 增加「高、多、富含」等營養宣稱之營養素及其含量基準(表三);配合「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內規定之一般營養素項目及該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規定,並整併現行規定,故增加定義可宣稱生理功能例句之營養素含量基準,並刪除現行規定「來源」、「供給」、「含」或「含有」宣稱詞句之規定(表四)及調整部分細微規定。

4. 修正表七所列不得作營養宣稱之食品種類:將「糖所佔熱量超過總熱量百分之十之汽水、可樂」修正為「碳酸飲料(不包含符合表一之無糖宣稱者)」,且將「額外使用食品營養添加劑之糖果類食品(不包含符合表一之糖含量宣稱之口香糖、泡泡糖)」修正為「額外使用營養添加劑之糖果類食品(不包含符合表一之無糖宣稱且未使用甜味劑者)」。

5. 原規定食品有兩項以上營養宣稱時,應以同型態做為衡量基準;本次預告進一步規定液體食品之衡量基準應以100mL為原則,若使用100大卡為基準者,應於外包裝註明,以利消費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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