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近來向 WTO 提交通報 G/TBT/N/EU/731,擬定在歐盟 REACH 法規 ((EC) No 1907/2006) Annex XVII (附錄 17 限制物質清單) 中限制 C9-C14 PFCAs。
受管控的物質:
直鏈或支鏈 C9-C14 PFCAs,其鹽類、及這些物質的任意組合
CnF2n+1- (n=8,9,10,11,12或13) 結構直接連接到碳原子上的 C9-C14 PFCAs 相關物質
CnF2n+1- (n=9,10,11,12,13或14) 結構間接連接到碳原子上的 C9-C14 PFCAs 相關物質
管控內容:
自條款生效 18 個月後,不得生產和銷售這些物質
自條款生效 18 個月後,物質、混合物或物品中,C9-C14 PFCAs 及其鹽類﹤25ppb,C9-C14 PFCAs 相關物質﹤260ppb
例外:
在生產碳鍊長度小於或等於6的氟化物過程中,以不可避免的副產物存在
物質用作可轉移的分離中間體,且滿足REACH法規關於氟化物的嚴格生產控制條件
針對 C9-C14 PFCAs,其鹽類及其相關物質的部分應用,設置了多條具體期限的豁免條款。C9-C14 PFCAs 相關物質,是指根據其結構可能降解或轉化為 C9-C14 PFCAs 的物質。
該法規預計於 2021 年一季度被採納,在歐盟官方公報上發布 20 天後生效。相關限制要求於法規生效 18 個月後實施。
資料來源: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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