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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 附錄 17 新增第 77 項甲醛管控條款



歐盟在其官方公報上發佈 REACH 法規限制篇(附錄 17) 修訂法規 (EU) 2023/1464,新增項次77 (Entry 77) 關於甲醛和甲醛釋放物質的限制條款及附表 14 (Appendix 14) 關於甲醛釋放量的測試方法。該條款將在歐盟官方公報公佈後的第20天生效。


甲醛具有致癌等多種毒性,是一種高產量,用途廣泛的化學品,在建築材料、塑膠製品、紡織品等產品中均可能含有。此次REACH 附錄 17 新增甲醛管控要求,將會對眾多行業產生影響,相關企業應該及時開展供應鏈調查,以滿足法規要求。


77.甲醛

CAS號:50-00-0

EC號:200-001-8

及甲醛釋放物質


1、2026 年 8 月 6 日後,如果按照附表 14 (Appendix 14) 規定的測試條件測試,物品中釋放的甲醛濃度超過如下濃度將不得投放市場:

(a) 傢俱和木製品為0.062 mg/m3 ;

(b) 除傢俱和木質製品以外的製品為0.080 mg/m3 。

第1條不適用於:

(a) 甲醛或甲醛釋放物質僅天然存在於生產該物品的材料中的物品;

(b) 專供在可預見條件下戶外使用的物品;

(c) 專門用於建築物外殼和防潮層之外且不向室內空氣釋放甲醛的建築物品;

(d) 專供工業或專業用途的物品,除非其釋放的甲醛在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導致公眾接觸;

(e) 第 72 條規定的限制適用的物品;

(f) 屬於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法規 (EU) No 528/2012 範圍內的殺菌產品的物品;

(g) (EU) 2017/745 法規管控的設備;

(h) (EU) 2016/425 法規範圍內的個人防護設備;

(i) (EC) No 1935/2004 規定範圍內直接或間接接觸食品的物品;

(j) 二手物品。


2、如果在附表 14 規定的測試條件下測試,道路車輛內部甲醛濃度超過 0.062 mg/m3,則不得在 2027 年 8 月6 日之後投放道路車輛市場。

第 1 段不適用於:

(a) 專用於工業或專業用途的道路車輛,除非這些車輛內部的甲醛濃度導致公眾在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接觸甲醛;

(b)二手車。


新增附表 14 內容

  1. 第 77 條第 1 段第 1 項所述物品釋放到室內空氣中的甲醛的測量

第 77 條第 1 段第 1 項所述物品釋放的甲醛應在以下累積參考條件下在試驗箱的空氣中進行測量:

  1. 試驗箱內的溫度應為 (23±0.5)℃;

  2. 試驗箱內的相對濕度應為 (45±3)%;

  3. 負載係數,表示為試件總表面積與試驗箱容積之比,應為(1±0.02) m2/m3。該負載係數適用於人造板的測試;對於其他材料或產品,如果該負載係數在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明顯不現實,則可使用符合 EN 16516 第 4.2.2 節的負載係數;

  4. 試驗箱內的空氣交換率應為 (1±0,05)h-1;

  5. 應使用適當的分析程式測量試驗箱內的甲醛濃度;

  6. 應使用適當的試樣取樣方法;

  7. 在整個試驗期間,應每天至少測量兩次試驗箱空氣中的甲醛濃度,兩次連續取樣之間的時間間隔至少為 3 小時;應重複測量,直到有足夠的資料可用於確定穩態濃度;

  8. 試驗時間應足夠長,以便確定穩態濃度,但不得超過 28 天;

  9. 在試驗箱內測得的甲醛穩態濃度應用於核查是否符合第 77 條第 1 段第 1 項所述物品的甲醛釋放限值。

如使用上述參考條件的試驗方法所獲得的資料不具備或不適於測量特定物品的甲醛釋放量,可使用以非參考條件的試驗方法所獲得的資料,但所使用的試驗方法的結果與參考條件之間須有科學上有效的相關性。

  1. 第 77 條第 2 段第 1 項所述車輛內部甲醛濃度的測量

對於公路車輛,包括卡車和公共汽車,應按照 ISO 12219-1 或 ISO 12219-10 中規定的條件,在環境模式下測量甲醛濃度,測量的濃度應用於驗證是否符合條目 77 第 2 款第 1 項所述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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