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為加強管理食品中重金屬汙染物質,經參酌國際間管理現況及國內外相關科學評估,於112年11月13日預告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針對特定食品類別調整加嚴重金屬鉛及鎘之限量規定。
本次預告修正重點如下:
一、 降低牛、羊、豬、禽之可食性內臟「鉛」限量規定,加嚴管理。
二、 增訂供幼兒食用之配方食品之「鉛」及「鎘」限量規定,並敘明其定義為:專為補充幼兒營養所設計,以乳或蛋白質為基質成分之配方產品。
三、 降低「粉狀」特殊醫療用途嬰兒及幼兒配方食品之「鉛」限量規定。
四、 修正嬰幼兒飲品之「鉛」限量規定,增訂「鎘」之限量規定;本標準適用於以液態型式販售或依標籤指示調配後供飲用之狀態。
五、 修正嬰幼兒副食品之定義:專為滿足嬰兒斷奶後之健康需求,以及輔助幼兒逐步適應一般食品及補充營養之食品,不包括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如果泥、肉泥。
六、 增訂堅果油籽類之「鎘」限量規定。
七、 增訂巧克力之「鎘」限量規定;定義指以可可脂、可可粉或可可膏等可可製品為原料,可添加糖、乳製品或食品添加物製成不含內餡固體型態之產品。
八、 針對水產動物類之「汞」與「甲基汞」限量,增訂如總汞之檢驗結果低於或等於甲基汞之限值,則可無須再確認甲基汞之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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