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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 POPs 指令更新二項物質的排外使用



歐盟 POPs 指令更新附錄 I 二項物質的排外使用,一項物質為PFOA,PFOA((EU) 2020/784)於 2020 年 6 月增列入 POPs 指令((EU) 2019/1021);另一項物質則為五氯苯酚及其鹽類與酯類((EU) 2021/277)。


Perfluorooctanoic acid (PFOA), its salts and PFOA-related compounds 全氟辛酸 (PFOA) 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

CAS No. 335-67-1

EC No. 206-397-9

i) 全氟辛酸,包括其任何支鏈異構體; ii) 其鹽類; iii) 用於常規用途的 PFOA 相關化合物,意即任何可以降解為 PFOA 的物質 (含鹽類與聚合物),具備直鍊或支鏈全氟庚基,C7F15 為其分子架構的一部分。

以下化合物不納入與 PFOA 相關的化合物: i) C8F17-X, X = F, Cl, Br; ii) 被 CF3[CF2]n-R'覆蓋的含氟聚合物,其中 R'=任一群組,n>16 iii) 全氟化碳大於等於 8 的全氟烷基羧酸 (含其鹽類、酯類、鹵化物和酸酐) iv) 全氟化碳大於等於 9 的全氟烷磺酸與全氟膦酸 v) 附錄之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


排除項目 -

1. 物質/成品/混合物在非蓄意汙染的情況下,PFOA 及其鹽類濃度應低於 0,025 mg/kg (0,0000025% (w/w))。 2. 物質/成品/混合物在非蓄意汙染的情況下,PFOA 及其相關化合物濃度應低於 1 mg/kg (0,0001% (w/w))。

3. 物質/成品/混合物在非蓄意汙染的情況下,作為運輸隔離介質,符合 REACH 指令 (EC) No 1907/2006 之 Article 3 之 point 15(c)定義,且滿足 Article 18(4)(a)~(f)控制條件,全氟碳鏈 ≦ 6 atoms 者,PFOA 及其相關化合物濃度應低於 20mg/kg (0,002 % by weight)。 4. 物質/成品/混合物在非蓄意汙染的情況下,電離輻射/熱降解生產的聚四氟乙烯(PTFE)超細粉,以及工業/專業應用含 PTFE 超細粉之物品,PFOA 及其鹽類濃度應 ≦ 1 mg/kg (0,0001% by weight))。本項排外委員會應於 2022/5/7 前重新審查與評估。

5. 在減少使用的情況下。全氟辛酸 (PFOA) 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可用於以下用途: a) 半導體製程下,光刻或蝕刻工藝可使用至 2025/7/4。 b) 應用在膠捲光感塗料可使用至 2025/7/4。 c) 作業員健康防護用途之防油水織品可使用至 2023/7/4。 d) 侵入/植入式醫療設備可使用至 2025/7/4。 e) 聚四氟乙烯 (PTFE) 與聚偏二氟乙烯 (PVDF) 製造商針對以下用用途的製造,可使用至 2023/7/4: i. 高效、抗蝕氣體過濾薄膜、水體過濾薄膜與醫療紡織薄膜; ii. 工業廢棄熱交換設備; iii. 具備防止 VOCs 與 PM 2.5 洩漏能力的工業用密封劑。

6. 在減少使用的情況下,只要屬於下列用途者,全氟辛酸 (PFOA) 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可用於液體燃料蒸氣與燃油火災 (Class B) 抑制用途之泡沫滅火器 (前提是已設置的固定與移動系統)到 2025/7/4: a) 含有全氟辛酸 (PFOA) 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的非訓練用防火泡棉; b) 在有逸散抑制的情況下,含有全氟辛酸 (PFOA) 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的測試用防火泡棉; c) 自 2023/1/1 起,只有在場址可以抑制逸散的情況下,才可使用含有全氟辛酸 (PFOA) 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的測試用防火泡棉; d) 含有全氟辛酸 (PFOA) 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的防火泡棉,有依照指令 (EU) 2019/1021 的 Article 5 進行管理。

7. 在減少使用的情況下,可允許含有全氟碘甲烷的全氟辛基溴用於製藥。2026/12/31 將由委員會再重新審查,後每四年評估一次直到 2036/12/31。 8. 2020/7/4 前就已存在於歐盟境內的物品,允許含有全氟辛酸 (PFOA) 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 9. 在減少使用的情況下,下列物品可允許使用至 2020/12/3: a) 新醫療器材指令 ((EU) 2017/745) 下的醫療設備(植入式除外); b) 乳膠印刷油墨; c) 等離子奈米塗層。

10. 物質/成品/混合物在非蓄意汙染的情況下,除侵/植入式外之醫療設備,PFOA 及其鹽類濃度應 ≦ 2 mg/kg (0,0002% by weight))。本項排外委員會應於 2023/2/22 前重新審查與評估。


Pentachlorophenol, salts and esters 五氯苯酚及其鹽類與酯類:

CAS No. 87-86-5

EC No. 201-778-6


排除項目 -

1. 物質/成品/混合物在非蓄意汙染的情況下,五氯苯酚及其鹽類與酯類濃度應低於 5 mg/kg

(0,0005% (w/w))。


資料來源:EUR-L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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