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的內容目前已公告到 WTO,預計採納時間點為 2022 年第四季。
物質:
醛及其釋出物質
Formaldehyde and formaldehyde releasing substances
CAS No 50-00-0
EC No 200-001-8
限制條件:
1. 自[XX]生效日 36 個月後,若成品中甲醛/甲醛及其釋出物質在[XX]特定測試條 件下濃度超過下列者,不得進行市場投放:
木質材成品與家具:0,062 mg/m3
非木質材成品與家具:0,08 mg/m3
上述不適用於:
(a) 僅限於戶外使用的成品
(b) 工業/專業級應用的成品。PS:除非是在可預期的條件下所導致的一般公眾暴露
(c) 項 72 所包含之成品(紡織、衣物、鞋類)
(d) 法令(EU) 528/2012 所規管之殺蟲劑產品
(e) 法令(EU) 2017/745 所規管之醫療產品
(f) 法令(EU) 2016/425 所規管之個人防護產品
(g) 法令(EU) 1935/2004 所規管之直/間接食品接觸產品
(h) 二手產品
2. 自[XX]生效日 48 個月後,若車用內飾件甲醛/甲醛及其釋出物質在[XX]特定測試條件下濃度超過 0,062 mg/m3者,不得進行市場投放。
上述不適用於:
(a) 工業/專業級應用車輛。PS:除非是在可預期的條件下所導致的一般公眾暴露
(b) 二手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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